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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法治进校园 护航成长路——漠河市人民法院开展校园法治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2-10-27 15:14:49


    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有什么危害,又应该如何避免呢?为加强校园法治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校园欺凌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近日,漠河市人民法院法治副校长赵治楠走进漠河市职业技术学校,给高一新生送上了“法治第一课”,帮助青少年系好人生道路上一颗重要的“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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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普法活动

    赵治楠结合全国各地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以及近年来漠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以案说法,让学生们明确校园欺凌事件的概念、主要行为以及危害后果,并从自身、家庭、社会、学校、法律等方面,深入浅出地剖析了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加深青少年学生对校园欺凌的认识理解,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和处置能力。

    同时,他告诫学生在日常的校园生活中不要“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给同学起外号”、“传播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实消息”,要树立远大理想,学习和培养良好品行,拒绝校园欺凌,恪守法律底线,争做知法守法的新时代好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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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堂上,学生们认真聆听,积极参与互动,多名同学在法治课堂上举手提问,法官针对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法律疑惑一一进行了解答,学法氛围浓厚。

    少年强则国强,法治的种子不仅要在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心中种下,还要让它生根发芽、茁壮成长。漠河市人民法院主动融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和工作优势,持续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大法治宣讲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在校学生的法治观念,有力促进漠河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青少年成长保驾护航。

    校园欺凌的主要表现形式:

    1、肢体欺凌。对受害者的身体重复物理攻击,推撞、掌掴、拳打脚踢、敲诈、勒索、抢夺财物等。

    2、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威胁、恐吓、中伤、讥讽、贬损、评论受害者的体貌以及为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

    3、社交欺凌。传播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孤立、排挤、杯葛以及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

    4、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编者按:青少年还处于人生的成长阶段,大多数人心智还不成熟,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预见及认知能力,所以很多时候青少年朋友对治安处罚不以为然,但殊不知如果不加以控制,最后可能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未来的就业上也会遇到障碍——不能从事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等等职业,而对于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法律对其子女的择业也有很多限制,例如服兵役、报考警校等。所以青少年朋友一定要洁身自好,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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