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审判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2-04-12 15:31:43


    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而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但它绝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作为再审案件依法审判的一项特殊补救程序。从我院审判监督庭近年来受理的再审案件来看,绝大多数为民商事案件,极少数为刑事案件,而行政案件尚无一件进入再审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于2007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其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容得到了大量的修改和充实,体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内容、条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的新特征。同时与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在不足和外在缺陷所带来的负面效益日益彰显。从审监工作的实际操作规范情况来看,《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仍然过于原则,有些地方仍然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对审判监督实践中的有些部分仍未涉及到并出现盲区,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导致各地法院的审监法官存在着适用法律上的参差不齐的现象。现结合审监工作的现状,有必要重点分析在民商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

    一、审判监督工作现存在的重点问题

    (一)审判监督庭的现状概述:

    从目前各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庭来看,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力量配备不强,具体表现在人少、年龄偏大和业务不够全面丰富等实质问题。1、绝大多数法院反映审监工作人员太少,仅能组成一个合议庭。而基层法院甚至不能组成合议庭。2、从事审监工作的人员年龄偏大,缺乏积极向上的工作气氛,难以贯彻“精审监”工作原则,有的法院认为审监工作案少,另行安排其它审判工作,当再审案件发生后,由其它业务庭法官来完成,既依法丧失再审案件的受理、审判、监督等基本权利。3、业务知识单一,审监工作包括各项审判,需要业务知识全面的人员,但在配置审判力量时,综合考虑不够,导致许多法院审监工作业务知识比较单一,这与当前法院青黄不接,法官无后续力量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1、再审立案没有具体规定,导致立案审查程序混乱,该不该立案把握不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十三种情形。可在再审立案时,由谁审查、具体审查程序是什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比如针对同一再审案件来说,法院内部之间审查立案的部门不统一,有的是裁判法院,有的是上诉法院,同时对再审立案标准把握不准,不该立案立了案,该立案没有立案的现象仍然存在,与倡导的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累格格不入。

    2、审判监督和申请再审存在误区,导致诉权、职权主义泛化。由于审查再审立案主体的多层次化,引起再审途径多,从而导致当事人越级申诉、滥诉现象突出,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财产关系流转的保障。在现行审判监督体制下,检察机关抗诉和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才可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这是审判监督职权泛化的主要表现,也是民事诉讼中公权力对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的不当干预,若用公权力启动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利于有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

    3、抗诉再审程序设置较笼统,导致法官在操作时无所适从。由于民事抗诉制度的具体操作上还存在许多缺陷,抗诉权弹性较大,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抗诉权和当事人申请抗诉权的滥用,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名存实亡。实践中,当事人为节省诉讼成本不愿上诉走捷径向检察机关申诉,而检察机关未界定该案是否属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将一般性民商事纠纷案件提起抗诉。

    4、再审开庭程序过于繁琐,导致加重性重复劳动,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再审的案件都需重复一审或二审程序中的各个阶段,这无疑会导致有些在原一审或二审中已查明的事实重复核实,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仅对适用法律政策有异议而再审,如按照该条规定,必然会有大量的重复劳动。

    二、如何完善审监工作建议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有限再审制度,从而确立有限再审程序新的结构体系。即对再审程序进行系统充分的修改和完善。

    1、转变从有错必纠上升到依法纠错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理论,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是强调个案的实体公正,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纠正,这无疑是完善的司法原则。有错必纠原则是建立在追求客观真实的理想诉讼认识之上,而完全追求客观真实性在诉讼中是不能完全成就的。诉讼总要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况且法官所要求的案件的客观事实又都是过去而非现在正在发生着的现象,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无法与客观事实完全吻合。审判实践中,法律事实往往与客观真实不尽相同。因此,有错必纠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完全实现。有错必纠原则容易导致裁判的确定力和既判力的弱化,严重损害程序的安全性和诉讼公正。案件只要是在合理的期限内,在双方平等、合理的诉讼权利背景下,在相对独立与中立的机构及人员主持下,依照法律约束力处理纠纷,就应保障裁判的既判效力。若因当事人未能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下,致使案件并未在完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得到公平了结。那么此等缘由绝不能用来冲击既定裁判的效力。再审工作必须贯彻“依法纠错”原则,解决两个重点程序和实体并重原则,除此之外的错非实质上的依法纠错。

    2、进一步规范再审立案程序。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再审立案、审查工作应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首先应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只是一种作形式审查,应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再审立案,以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对是否立案应严格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3、严格限制有限再审的启动权,实行依法纠错,同时也增强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职能。民事再审的案件引起主要应赋予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应仅限于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除此以外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宜抗诉、人民法院也不应依职权决定再审。再审申请作为诉权,由当事人自愿行使,且应限制在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之内。

    4、完善审监程序规定。对启动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和主要证据的界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中收集的证据的效力问题;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庭审开庭的操作问题,原审中已查明的事实是否再进行重复调查核实;再审中可否增加减少变更诉讼请求,均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完善。

    5、加强审监队伍建设。审判监督庭可以说是法院中的“小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积极化解涉诉信访案件,树立人民法院的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形象,应把审监工作摆在与其它审判工作一样重要的地位来认识。同时应把一批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全面、精湛和身体好、年青力强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审监部门。审监法官不仅要精通民商事法律政策,而且要对刑事、行政审判的有关法律、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并将这些法律知识融入再审审判实践中,才能成为审判监督战线的一名合格的人才。

    审判监督工作,在现代司法理念当中其工作性质已发生质的转变,即审监工作在转型过程中结合工作重点和工作性质与当前的政策规定、指导思想保持一致,改变过去事后监督的弊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行案前指导和提供法律辅导,树立审监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目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