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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运转案件流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2-04-10 09:29:53


    第一条 为了明确书记员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规范书记员工作,提高书记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书记员整体素质,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书记员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和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在工作上,随案不随人,按照法律要求和本身的工作职责,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三条 为了使书记员熟悉、掌握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及其立案审查、申诉案件的庭审程序,全面适应各类案件庭审记录的要领,对书记员实行轮流分案方式。即每类案件均按照书记员的人数轮流分配,书记员随案不随人,在庭审、合议、审委会记录和装卷归档工作上随案不随人。

    第四条 送达立案卷宗:在接到立案法官移送的立案材料、卷宗后,三日内移送各业务庭庭长、相关审判人员。

    第五条 庭审记录: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做好庭审记录,审判人员决定二次开庭的,应提前三日通知该案件的承办书记员。

    书记员制作开庭审理笔录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必须记清审理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二) 对主要案情、争议焦点、关键情节、关键语句、质证意见必须记录完整和准确;

    (三) 记录应准确反映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情况;

    (四) 记录应有层次,分段清楚,字迹工整,标点准确,记录整洁;

    (五) 对口语、方言的记录要力求准确;

    (六) 应将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举动、表情(如哭、、笑、怒、沉默等)如实记入笔录;

    (七)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整理好笔录(或速录)交当事人阅读或由书记员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刑事案件庭审记录应交被告人按印;

    (八) 书记员应在记录尾部签名,并由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审阅后签名。

    第六条 合议记录:因本院审判人员多、书记员人员少,容易发生合议时间冲突,为便于安排时间,及时记录。审判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承办案件书记员,避免耽误合议案件。

    书记员记录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笔录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笔录应反映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评议的全过程;

    (二) 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应记录清楚,尤其是不同意见,更应详细记录;

    (三) 评议的结论意见应记录准确、清楚。意见不一致的,应在结论中写明不同意见的内容,最后写明评议结论;

    (四) 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由合议庭成员逐个审阅并签名,然后将合议庭笔录移交主审法官。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记录:审判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承办案件书记员,避免因其他事务性工作影响记录工作。

    书记员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笔录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笔录应反映出审判委员会成员对案件讨论的全过程;

    (二)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具体意见应记录清楚,尤其是不同意见,更应详细记录;

    (三) 审判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应记录准确、清楚。意见不一致的,应在结论中写明不同意见的内容,最后写明讨论结论;

    (四) 审判委员会讨论结束后,原则上按照主管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顺序逐个审阅并签名;(因审委会委员经常因公外出,可能实际签字顺序会有变化)

    (五)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部签字后一日内,将审判委员会笔录移交主审法官。

    第八条 宣判记录:审判人员宣判应提前三天通知书记员,书记员按宣判日期做好宣判笔录。

    书记员记录宣判案件的笔录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笔录应反映出整个宣判过程;

    (二) 记录好案件当事人是否听清楚裁判内容、是否上诉、是否书面上诉等情况;

    (三) 宣判结束后,书记员应当整理好笔录交当事人阅读或由书记员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刑事案件庭审记录应交被告人按印;

    (四) 书记员应在记录尾部签名,并由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审阅后签名,然后移交主审法官。

    第九条 送达:对于无法公开宣判、需要送达的案件文书,由审判人员签发,确定送达人、送达地址、送达文书,然后交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送达组送达,送达材料返回后,在三日内交由审判人员审核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审判人员签发后另行送达,符合法定程序则移交主审法官。(存在问题:目前本院书记员人员不够,无法组成送达组进行送达工作,以现有人员力量,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此项工作)

    第十条 结案卷宗交接:审判员审结的案件,主审法官和承办书记员对案件的卷宗及相关的诉讼证据材料、案件文书,做好移送交接的登记工作,对卷宗材料齐全的案件书记员应在移送单上签字,做到交接记录清楚明晰。

    第十一条 卷宗复印:卷宗移送给书记员后,对于当事人、相关部门需要复印、摘抄的,要求申请人提交复印、摘抄材料清单,并提交主审法官、主管庭长审核签字,刑事卷宗还应有主管院长审核签字,书记员按照所列清单给予协助。(院里刑事卷宗一直是主管院长签字,民事出现过当事人拿卷宗材料进京上访情况,因书记员不了解案件细节,故应有一个审核制度,避免意外)

    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归档:对材料齐全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归档细则》及最新解释所规定要求装订成册,在档案室规定的时间归档,并做好移送卷宗交接记录。

    第十三条  书记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书记员年案件任务数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按上一年度书记员人均案件数,在年初计划时确定。在确保书记员案件任务数量相对均衡的前提下,适时、适当调整书记员工作量。

文章出处:漠河县法院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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