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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3-27 15:41:57


    为保障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健康的执行工作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对本院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包括收案、财产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结案等环节。

    第三条  执行案件由执行组具体实施,执行组由执行长主持,有关执行措施的作出,按规定应审批的,必须逐级报局(庭)院长审批,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第四条  执行案件中的实施与裁定由不同部门负责,实行执行权分离行使。

    第五条  基层法院执行组的人员,由法庭和执行局对其进行双重管理,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流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收案、分案

    第六条  执行局对立案后移送的案件,应当于当日予以收案登记,收案工作收由内勤负责。内勤应当对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应予以收案。经审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的立案条件,对已立案的执行案件提出不应立案的理由和意见,由局(庭)指定合议庭进行合议,对有不予执行情形的案件,由局(庭)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如立案庭尚未正式立案的,应及时联系后退回给申请人。

    第七条  内勤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及时进行收案登记,对立案庭登记的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概况、执行标的等事项应进行复核,并查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应依据等材料。

    第八条  收案登记后,应及时将案件交给局(庭)长根据案件难易程序和各执行组的任务要求等因素,在3日内将案件分配到组或人确定案件承办人(组)。局(庭)长还应根据办案进展情况和进度,适时调整办案力量或实施执行案件更组更人措施。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本级领导批交办理的有关执行事项及请示协调案件,内勤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局(庭)领导审阅。并按照局(庭)领导意见进行登记、并落实专人办理。

    三、执行实施的承办

    第十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于当日进行个人收案登记。

承办人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主要工作事项、执行进展状况和采取执行措施等,完成阅卷笔录、制定执行方案。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进入实施阶段后,严格按照本院关于执行工作执行权分离行使的实施细则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后,应按民诉法规定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被执行人拒收执行通知书的,可适用留置送达,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适用公告送达。

    第十三条  执行通知书应视被执行人的情况确定履行期限,对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可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承办人应在发出行通知书的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发送申请回避通知,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和案件承办人或执行组名单及申请回避的途径。

    第十五条  承办人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查阅审判卷宗,审查执行依据,如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或应裁定不不予执行的,及时进行讨论,并报局(庭)领导审批移交给执行裁决组审查。

    第十六条  如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承办人应在三日内确定财产调查方案。通过查阅审判卷宗,掌握有无诉讼保全情况,同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承办人应在收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举证财产以核实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

    第十七条  承办人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表,并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申报表的7日内申报财产,逾期不履行又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视为隐藏财产,承办人应根据需要,采取搜查等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民诉法》规定办理。

采取执行措施,应制作相应的执行笔录。

    第十八条  承办人应根据调查情况,制订执行实施方案和补充调查方案。重大、疑难案件应制作书面方案。

执行方案要明确执行重点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应告知申请人随时进行补充举证,对申请执行人补充举证,承办人应在收到举证表的当日起予以审核,对申请执行人公提供财产线索无法收集具体证据的,如向人民银行查询被执笔人开户帐户及银行存款,向土管、车管等部门查询等,承办人应主动实施,并尽可能做到调查穷尽。

    第二十条  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评估或审计其财产状况的,承办人在查明财产或查封财务及帐册之日起10内委托有关法定职能部门进行。

承办人在收到评估、签定、审计结果报告书起5日内,确定处分方案,如需拍卖,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五日内移交执行裁决组及时召开招标会。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承办应在立案后15日内提出委托意见,报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

受托案件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在期满5日内前将有关执行情况或意见函告委托法院。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中,如需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案外人提出异议,以及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等裁决庭讨论作出的,应在执行小组讨论后2日内移送裁决组。

    第二十三条  因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或一份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同一被执行人需要按比例清偿的,执行分配方案在被执行财产被处分3日前确定。

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人员对参与分配申请应在申请人提出后3日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准予参与分配。

    第二十四条  案件需要中止的,执行小组应当对中止的执行事由,条件、法律依据进行讨论。中止裁定经审批后,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中止案件的中止和条件消除后即应恢复执行,内勤应于恢复执行情况输入计算机备存。

    四、执行裁决的承办

    第二十五条  执行裁决组对实施组提请裁决的事项,应在提交的3日内确定承办人,并在3日内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日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承办人应在收案后当即审查,并在3日内提交小组讨论,5日内作出裁决处理。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一般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完成。

    对实施组提交的妨碍执行罚决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规定如遇尚需补证的,期限可适当顺延。

    第二十七条  裁决组织在作出裁决前,如认为需要进行执行听证的,应在收案后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执行听证,听证后,讨论意见书一致可当即作出裁决,如意见分歧,应及时讨论,在七天内作出裁决,有关法律文书在裁决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委托拍卖,由裁决组实施,裁决组在接到实施组提交标的拍卖后1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九条  案件中止应由裁决组指定专人管理,不得作结案统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执行实施组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局(庭)领导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第三十条  以放债权凭证终结执行程序的,应在实施组提交后5日内作出,并按债权凭证实施细则进行专人管理。

    五、结案、归档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中扣划至法院帐户的执行款项,无需提存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予以汇出。

如裁定财产过户的,在作出裁定3日内应向有关职能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帮助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承办人执行的案件在执行完毕、和解并履行完毕及发放债权凭证或申请人放弃余额终结执行的,应及时写出执行情况报告,报局领导签发后,执行人员应在付给当日向内勤报告,并详细填写报告内容。

    第三十三条  委托执行案件,委托即报结案。

    第三十四条  受托案件在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完毕的,委托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委托法院撤销委托的情况下,应在收到函件后当日报结。

    第三十五条  执行结案后,承办人应在7日内将案卷装订完毕,并按规定归档。

文章出处:漠河县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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