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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非法捕猎 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9-09-02 16:20:17



    近日,漠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判处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26 200.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30日10时许,图强公安分局森林保卫大队民警在图强林业局潮河森林资源管护区巡查时发现,进入10支线的道口有单向两轮摩托车胎印,且没有其他车辆的印迹。随后办案民警在10支线的采石场处蹲守至13时50分许,发现被告人吴某某骑乘两轮摩托车从10支线里向外行行驶,被办案民警截停,并在被告人吴某某的摩托车后座上发现驮有一白丝袋子内装有麝一只,被办案民警当场扣押。经讯问,2018年8月末、10月中旬、11月末,被告人吴某某分别在漠满公路东侧树林和潮河森林资源管护区十支线北侧树林多次用大夹子、钢丝套、雪免套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麝2只、雪兔3只、花尾棒鸡13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雪兔、花尾棒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麝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案件移送后,经漠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吴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漠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漠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吴某某虽然有犯罪前科,但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漠河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涉野生动物的环资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宣判,既惩罚了罪犯,又对提高当地群众法制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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