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善良风俗妨害他人经营,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近日,漠河市人民法院就庭审直播了一起关于此类案件。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取得西林吉镇二十五区XA410地号的土地使用权,此前原告已在该地号建设楼房经营宾馆。2012年8月18日,被告的父亲在原告的宾馆南侧购买了房产,该房产包括本案诉争的板库。被告想把板库高价卖给原告,但原告资金不够无力购买其板库。2016年7月15日,被告的板库上面立了一块“xx殡葬用品商店”的牌匾,并且晚上用碘钨灯光照射牌匾,使入住宾馆的客人纷纷退了房,影响了原告宾馆的正常经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或许有人认为,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摆放花圈及晚上用碘钨灯光照射牌匾,这并没有违反法律,但他正是用这种方式,达到了损害他人的目的,因此其实属于故意违背善良风俗,构成了实质性违法。
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确定是有一定规则的:第一、应当遵循侵权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则进行;第二、与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所不同的是,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不是直接针对财产权或者财产,而是针对创造财产的活动;第三、对于受到妨害经营行为侵害,造成财产上直接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第四、如果妨害经营的行为仅仅是造成了一般妨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对于承担了损失赔偿责任的加害人,也应当责令其停止侵害。当然,这里还要注意的是,确定妨害经营行为与经营活动和经营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对那些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事实,才能责令被告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虽然在自己购买的板房内经营殡葬用品商店,但原告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当按照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影响原告的经营,原告应选择适当位置,即有利于被告经营又不影响原告经营将该牌匾挂上。
漠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判处被告拆除殡葬用品商店的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