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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03-29 16:23:12


    近日,漠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由漠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主审。

    案情简介:2014年6月至10月,原告范某某在被告胡某承包的漠河县张仲景养生院、空军地勤、赵爱国工地、防火办、河东新区、苗圃等工地干水暖,发生劳务费17 34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胡某某辩解称对欠款事实认可,事情发生在赵某某工地,赵某某没有给被告钱,被告无能力偿还,被告的案件在其他案件中也能体现赵某某没有给被告钱,如果赵某某给被告钱,被告马上给付原告欠款,且被告与赵某某的案件中,原告是证人。经法官的主持调解,被告请求原告给被告一年的时间用其个人的能力偿还,否则偿还不了。原告认为时间太长了,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可以给被告半年时间。

    定案结论:双方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胡某所欠原告范某红劳务费17 340.00元,于2018年5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如果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欠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欠款期间的利息,至欠款付清止;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提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全面履行义务。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对个别案件应当有附加条件来约束被告。

文章出处:漠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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