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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姨甥生嫌隙 法院判决偿还本金及利息

发布时间:2018-03-12 14:23:50


本是好心借钱给亲戚,却没想到现在不仅钱拿不回来,自己还被骂了一番。近日,湖南嘉禾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9290元及相应利息4000余元。

  2015年,王某的堂姨李某以资金周转为名向王某借款20000元,后归还了王某10000元,并于15年1月写下一张10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每月的利息为150元。但李某写下借条后分文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100元。

  李某表示,自己借下10000元早已经转借给同村的周某,周某也出具了借条,这点王某也是知情并同意的。这两年来周某都有按时向王某支付利息,虽然前段时间周某逝世,但自己和王某一同去周某家中时,周某遗孀也表示有钱了会还给王某。李某认为,王某没有道理借出10000元而让自己和周某两人均承担还款责任,且15年6月某晚王某以自己须垫付保险费为由向自己借了1500元,虽然事后未出具借条,但这笔钱王某理应归还给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所持借条中的借款人为周某,出借人为王某,而实际持有人却是李某,与常理不符,对被告提交的借条不予认定。而10000元本金月利息150元折算成月利率为1.5%,未超过法律规定,且鉴于庭审过程中王某承认自己在15年6月某晚向李某借款1500元支付保险费,也同意在应收利息中予以扣除。遂做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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