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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适则

  发布时间:2012-03-01 17:01:57


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怎样才能更有效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重在判决中的辩法析理的运用。在逐步实现裁判文书规范化的同时,从而实现通过法院审判达到“止争息诉”为构筑和谐社会服务和“为人民司法”,实现自身价值使命和最终目的。

通过各类案件的审判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好的裁判结果应当是判决书所具备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等的有机结合。它源于审判人员熟于法律知识,正确运用和执行程序法、实体法,并且充分依照法定原则、规则指导裁判。在审判实践中,要实现和达到这样的最佳效果,应遵循下列适用原则。

一、适用裁判合法性原则

裁判结果的诞生使于法律的各种规定,而法律条文适用的范围则以案件的不同性质来划分的,既以适用法律为基础。在审判实践中,裁判各类案件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以裁判的效力为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有具体规定的先选择适用特别具体的规定,既后法优于先法。法律对同一法律关系有不同规定的,本着优先原则适用。

2、以裁判法律引用的为准确原则,首先要分清有法律关系的性质,其次归类法律适用范围。本照既不能无原则扩大适用法律又不能违背原则缩少适用法律或选择适用法律中的具体的规范或法定原则。最佳适用的法律依据作用的具体规定。

3、正确的裁判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中所存在的可以作法的规则的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操作规范。由于法律原则与规则的性质和作用不同,因而在法律适用中就有明显的区别。在裁判中首先应选择适用规则,因而只有规则指导才能明确判断所调整法律关系的利益。在有明确规则规定之下进一步阐释法理和运用,追求选定的规范之间更和谐统一,也可引用相关的法律原则。

4、裁判是运用法律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实质问题。因裁判本身就是解决诉讼程序环节问题,对裁定书引用程序法无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引用有关举证责任的程序规定,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院裁判的法律根据,适用程序法实体法并用原则,但仅就个案而言且具有适用范围,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

二、适用裁判的合理性原则

所谓裁判的合理性就是指裁判结果,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下,符合社会上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和法官的行为规范。通常裁判的合理性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裁判一定要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审判的过程就是回复和修补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地反映双方的争议实质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2、裁判结果应与当前的社会道德价值取向相和谐。在确定民事责任及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时,除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外,应当考虑当地的良俗、道德等因素。

3、裁判结果趋于更有利于社会与民心的稳定,有利于矛盾的化解。裁判的功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而裁判的目的就是在解决矛盾的同时,形成一种稳定的法律秩序的认知。

4、裁判结果应本着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注重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能忽视社会的利,同时重视和倾向于弱势群体权利和利益。

5、裁判结果能否有利于执行。在裁判之前一般应当考虑几个问题。一是要考虑当事人对债的履行能力;二是是否能有效执行;三是履行标的是否准确具体;四是履行方式是否恰当;履行方式包括了履行的具体行为,履行的时间、期限,履行范围、地点等。

在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指导民商事审判,同时体现“三公”原则,规范裁判文书,最佳的裁判文书不单在全面适用成文法、司法解释、法规等,而是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原则、规则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体现辩法析理在裁判文书中的实质意义,从而达到裁判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贯彻“三个至上”即是指导审判工作,又是当前法院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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