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欠合伙人款项169000元不肯支付,却偷偷私自转移机械设备,以低价进行变卖,所卖款项也不肯用于偿还债务。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2011年初,被告人刘某与受害人胡某在某工业园合伙从事火车零配件生产,2012年7月份终止合伙,并对资产进行了清算,签订了清算协议。后因被告人刘某私自将清算后的共同半成品变卖,胡某遂向进贤县法院起诉被告人刘某偿还属于自己名下的半成品变卖款,2013年9月11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支付胡某人民币169000元,并依法邮寄送达,该判决于2013年10月18日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原告胡某申请法院执行,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且依法邮寄送达生效。但被告人刘某未如实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被告人刘某在某公司财产清算中应分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17354.82元,次日,办案法官到该公司执行刘某分得的资产,但当时刘某没有在资产清算分配表中签字,又拒绝到场,致使无法查封。2013年12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安排货车装运欲转移在该公司分得的机械设备,受害人胡某报警后,被公安机关阻止了。次日,被告人刘某仍安排货车装运转移该机械设备,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其财产。且被告人刘某将分得的价值人民币5.3万元两台锯床以4.5万元转卖给熊某,所卖款项及机械设备等财产至今未变现偿还胡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将其在某公司清算分得财产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设备变卖、转移,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