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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槌之声 第22期 义务帮工受伤应由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17-11-01 09:26:48



    近日,漠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无偿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伤,经判决被帮工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案情简介】2016年8月中旬,王某经人介绍到李某家做工,王某在李某家做工结束后并领取了事先约定的工钱,劳务关系结束。后王某跟随李某到李甲家,8月20日到李甲家吃完饭后,王某帮李甲上房架子,在上房顶的过程中受伤。当天李某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第四指皮肤缺损,血管神经损伤,肌健断裂。左第五指皮肤挫裂伤缺损。王某伤情未治愈,医院建议截除坏死部,继续治疗,但王某及李甲强烈要求出院。住院治疗期间,李甲为其支付治疗费5 000.00元。出院后,王某不愿在李甲家养伤,为此双方签订了损伤后果自负的协议书后,王某离开李甲家。后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其误工损失日为60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李甲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29 658.20 元。

    【裁判结果】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主动帮工的过程中受伤致残,属义务帮工,李甲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造成自身受伤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对王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李甲赔偿120 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5 000.00元,李甲还应赔偿王某115 000.00元。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义务帮工关系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较明显,从无偿性角度可以加以辨别,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劳务关系是指从事接受劳务一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劳务关系的依附性与承揽关系的独立性;2、劳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是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的是工作成果;3、风险承担的不同。在实践中遇到难以区分这两种关系的情况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控制、管理的关系;2、一方当事人是否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以及限定工作时间;3、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务是连续性的劳务还是一次性的工作成果;4、是定期结算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务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相对方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支配、控制、管理的关系,且一方当事人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限定工作时间,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是连续性的劳务,定期结算劳动报酬,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构成相对方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则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否则为承揽关系。

本案中,王某与李甲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是没有争议的。我国的义务帮工的责任界定逐渐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受助者在接受帮助时,对人员选择以及安全技术运用上均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作为助人者,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也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

                                                                      民二庭   万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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