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看中了一套住房,按约支付了30%的购房款,并准备贷款支付其余70%的房款。然而因两年前有一次逾期还款记录,被银行纳入征信系统,无法办理商业贷款。日前,漠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016年6月10日,李某经考察后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总价为300 000.00元的一套商品房。李某自有资金仅能够支付30%的购房款,其余70%的购房款准备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为此,李某与原告约定,分三次支付购房款90 000.00元,其余210 0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2016年9月15日前给付。双方还签订了按揭补充协议书,约定如因李某的原因导致贷款机构不予审批贷款或最终批准的贷款不足支付房款,李某都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期限支付房款,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为李某办理按揭贷款时,却因李某两年前信用卡逾期还款,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备案,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据此不予发放李某的贷款。而李某无能力筹集210 000.00元现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漠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的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购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以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210 000.00元,并从201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10 000.00元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醒】
信用是人在社会上的通行证,如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则在向银行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故李某在两年前的逾期还款记录,被征信机构作不良信用记录后,只能自还清贷款之日起保持五年的良好信用,方可覆盖之前的不良记录。近年来,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的事例时有发生,市民在贷款买房时,不妨先查一下自己的信用记录,在确定能够办理贷款时,再决定购房,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
民二庭 刘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