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6年7月15日19时许,被告高某驾驶上海大天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辆)沿漠河县西林吉镇龙江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龙江路曹师傅装潢商店门前处将同方向在公路右侧行走的原告撞倒,致使原告受伤住院,经漠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高某驾驶的电动车车主为被告居某。被告居某将无牌电动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证的被告高某,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对原告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及费用。
判决结果:被告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13 44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要2 900、00元、误工费4 687、00元、护理费3 161、00元、营养费2 900、00元、交通费1 038、00元,合计28 133、58元;被告居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被告居将车辆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高某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高某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赔偿。车主被告居某将无牌照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证件的被告高某驾驶,在借用车辆的过程中有过错,应和被告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建议车主出借车辆时一定注意审查借车人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否则需担责。
民二庭 刘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