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县法院将“解决执行难”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全面向执行难宣战。开展“执行会战”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申请执行人樊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某某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4月30日在申请人承包的蓝月亮旅店住宿,被执行人仅支付一个月宿费1200.00元后再未付,在2014年4月30日晚上被执行人刘某某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旅店,拖欠住宿费9200.00元。漠河县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樊某旅店住宿费9200.00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某依法向漠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漠河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抵触情绪很大,其有能力履行而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打电话谎称不在本地,或不接执行法官电话,有意规避、抗拒执行行为。执行法官经过不懈努力,多方查询后,找到了被执行人,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十五日,并罚款300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在被拘留期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联系家人筹款来兑现该案,并全额缴纳了罚金,考虑到被执行人认识错误的态度和悔过表现,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提前释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我院希望通过本案,让广大被执行人引以为戒,能积极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下一步我院继续巩固扩大“执行会战”的成果,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对有给付能力的被执行人因拒执行为,将按照“拒执罪”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以拒执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树立法院、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