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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法院行政协调促进“官民”和解

发布时间:2016-08-17 09:19:30


    漠河法院针对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上诉率高的情况,为避免矛盾激化,积极探索运用行政协调的方法化解行政争议案件,切实化解官民矛盾,其中通过协调方式化解争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结案率达到了80%以上。

该院充分认识协调和解机制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和解机制,尤其要重视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矛盾易激化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上位法支撑的案件的协调化解,切实把握好了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与协调和解之间的关系、协调和解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及时化解了“官民”矛盾,从而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漠河法院针对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上诉率高的情况,为避免矛盾激化,积极探索运用行政协调的方法化解行政争议案件,切实化解官民矛盾,其中通过协调方式化解争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结案率达到了80%以上。

该院充分认识协调和解机制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和解机制,尤其要重视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矛盾易激化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上位法支撑的案件的协调化解,切实把握好了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与协调和解之间的关系、协调和解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及时化解了“官民”矛盾,从而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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