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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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龙,男,身份证号2312261989XXXX0017
(2018)黑2723执305号,附带民事赔偿
执行标的:1310969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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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艳萍,女,身份证号2302811991XXXX372X
(2018)黑2723执305号,附带民事赔偿
执行标的:1310969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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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长久,男,身份证号2327241964XXXX0735
(2020)黑2723执110号,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标的:335000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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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长茂,男,身份证号2327231957XXXX9032
(2020)黑2723执恢2号,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2485253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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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香,女,身份证号2310831955XXXX1827
(2020)黑2723执恢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2485235.00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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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荣宽,男,身份证号2327231990XXXX0014
(2020)黑2723执95号,银行卡纠纷
执行标的:87418.38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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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军,男,身份证号3421231970XXXX3439
(2020)黑2723执52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标的:81460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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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斌,男,身份证号2327231982XXXX0317
(2020)黑2723执恢23号,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3255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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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男,身份证号2327211989XXXX0311
(2019)黑2723执恢7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53302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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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希龙,男,身份证号2323321979XXXX271X
(2020)黑2723执60号,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202140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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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丹,女,身份证号2302041982XXXX2128
(2018)黑2723执恢2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1359720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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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男,身份证号2327241980XXXX0016
(2018)黑2723执恢3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标的:1554330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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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安君,男,身份证号2327221963XXXX0214
(2018)黑2723执45号,物权纠纷
执行标的:10000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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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中华,男,身份证号2301081981XXXX1314
(2020)黑2723执2号,罚金
执行标的:5000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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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新,男,身份证号2323021982XXXX5011
(2018)黑2723执恢3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标的:1554330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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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敏,女,身份证号2323321977XXXX2427
(2018)黑2723执恢4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630248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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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善超,男,身份证号2327221986XXXX0015
(2022)黑2723执282号,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131450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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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兵,男,身份号码4221271967XXXX3030
(2022)黑2723执317号,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标的:217263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邹文才,男,身份证号2306041962XXXX2038
(2019)黑2723执360号,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标的:302900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漠河金马舜和炭业有限公司
(2020)黑2723执222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916925.76元
失信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如下限制:
一、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申请办理高额度信用卡;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五、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七、高消费旅游等限制措施;
八、基本限制招录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等措施;
九、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高管、老板、董事、监事;
十、支付宝、微信、移动支付等网络虚拟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可供执行财产;
十一、企业招投标、投资等都受限制;
十二、入党或党员特别限制;
十三、入伍服役限制;
十四、使用国有林地、草原限制;
十五、出入境限制;
限制高消费将如下限制: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漠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此提醒:
希望其他失信被执行人能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义务,也希望广大群众提供执行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