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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进校园 护航青春助成长——漠河市人民法院开展校园法治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3-11-03 15:41:44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未成年人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全社会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3月9日,漠河市人民法院法治副校长赵治楠走进漠河市职业技术学校开展法治宣传工作,为师生带去了一堂丰富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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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堂上,赵治楠法官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采用PPT的方式,紧紧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从学校、家庭、社会、自身四个角度,阐述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并通过真实案例向同学们讲解了什么是校园欺凌和暴力,欺凌行为的类型、危害及影响,以及如何避免和减少校园暴力。同学们消除“只要还未成年,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误解,牢固树立法制安全意识,远离违法犯罪,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学们认真聆听,积极参与互动,多名同学在法治课堂上举手提问,法官针对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法律疑问一一进行了解答,学法氛围浓厚。

    少年强则国强,法治的种子不仅要在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心中种下,还要让它生根发芽、茁壮成长。漠河市人民法院主动融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和工作优势,持续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大法治宣讲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在校学生的法治观念,有力促进漠河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青少年成长保驾护航。

    校园欺凌的主要表现形式:

    1、肢体欺凌。对受害者的身体重复物理攻击,推撞、掌掴、拳打脚踢、敲诈、勒索、抢夺财物等。

    2、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威胁、恐吓、中伤、讥讽、贬损、评论受害者的体貌以及为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

    3、社交欺凌。传播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孤立、排挤、杯葛以及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

    4、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编者按:青少年还处于人生的成长阶段,大多数人心智还不成熟,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预见及认知能力,所以很多时候青少年朋友对治安处罚不以为然,但殊不知如果不加以控制,最后可能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未来的就业上也会遇到障碍——不能从事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等等职业,而对于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法律对其子女的择业也有很多限制,例如服兵役、报考警校等。所以青少年朋友一定要洁身自好,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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